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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出台《防范学生溺水措施18条》

2022年07月13日 11:39 来源:辽宁省教育厅
省教育厅、省公安厅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省水利厅联合印发通知,出台了防范学生溺水18条措施,即:学校“五到位”、学生“六不准”、家长“三必须”、部门“四联动”。
一、学校五到位
1.  思想重视到位
要将防范学生溺水纳入学校工作重要日程,成立防范学生溺水工作领导小组,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作要求,结合实际制定本校防范学生溺水工作方案,分析研判形势,细化工作措施,抓好工作落实。
2.安全教育到位
每学期至少上好一堂安全教育课、播放一部宣传教育片、召开一次主题班会,教育学生做到“六不准”,特别是在遇到同伴溺水时,不能贸然下水施救。通过校园宣传栏、班级文化墙、学校公众号等载体开设专栏,宣传防范溺水知识。针对农村留守儿童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、家庭关系异常等重点学生群体,经常性开展防范溺水教育,防止出现监管盲区。
3.家校沟通到位
要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,通过家长会、微信群等多种方式,督促家长依法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责任。每年入夏入汛之前,以及河湖水面初冻乍化时段,要通过多种形式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,请家长签名回执,确保全员知晓,家校双方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。
4.警示提醒到位
要加强夏季江河湖库丰水期、冬春两季结冰融冰期,特别是暑伏闷热天气期间的安全警示教育,引导学生提高安全防范和避险意识。要组织学生成立联防互助小组,引导学生相互提醒、相互监督、相互劝阻。在寒暑假期间,班主任要经常督促家长看护好孩子,反复提醒学生远离危险水域。
5.日常管理到位
要严格落实考勤制度,及时联系缺课学生家长,避免脱离监护视线。要排查校园周边风险隐患,及时报请属地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整治。要编制应急预案,经常组织演练,确保一旦发生溺水事故,学校领导能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,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,并按规定报送事故信息。
二、学生六不准
1.不准私自下水游泳
要认真学习防范溺水知识,真正认识到私自下水游泳的危险性、危害性,坚决杜绝独自到各类自然水域或者施工形成的水坑游泳。
2.不准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
要互帮互助,互相提醒监督,发现身边同学有结伴游泳想法时要及时劝阻,发现已经下水的要第一时间向老师和家长报告。
3.不准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
要树立安全意识,即使有家长和教师带领游泳,也要正确评估自身游泳水平,清楚本人身体健康状况,做好下水前各项准备工作。
4.不准到无安全设施、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
要时刻提高警惕,包括室内泳池在内的任何水域,只要现场无人看管、没有安全设施和救生人员,坚决不下水。
5.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
要认识到许多水域看似不深,但实际可能存在淤泥、暗流、漩涡、深坑、水草等各种无法预见的风险,不得冒险涉水。
6.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准擅自下水施救
要加强自我保护,发现同伴溺水时不得轻易下水施救,应当立即大声呼救,寻求附近成人帮助,或者拨打110报警。
三、家长三必须
1.必须依法履行家庭安全教育责任
向学生讲授防范溺水安全知识,培养学生安全意识,经常叮嘱孩子遵守“六不准”规定,提升孩子自我保护和自我控制能力。熟知居住地附近、上下学途中的溺水隐患地段,严禁孩子到隐患水域玩耍、洗澡、游泳等。
2.必须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责任
做好放学后、周末和节假日等离校时段,特别是学生居家线上学习期间的监护陪伴,对孩子的外出行踪做到知去向、知归时、知同伴、知内容,与学校共同守护孩子健康安全成长。
3.必须积极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工作
认真阅读致家长的一封信,督促学生遵守学校各项规定。密切关注学校发布的预警通知和温馨提示,配合学校及时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。还要以身作则,注重言传身教,不冒险涉水,为孩子做好榜样。
四、部门四联动
全省各级教育、住建、水利等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结合各自职责,层层压实责任,密切协同联动,共同做好防范学生溺水工作。
1.教育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,会同住建、水利等部门和公安机关,定期组织检查抽查,重点看学校安全教育是否落实到位、致家长的一封信是否发放到位、对家长履行监护责任是否督促到位,以及各有关部门设置警示标识、排查整治隐患、组织巡逻巡防等工作措施是否有力有效。要强化督导问责,省政府教育督导室、省教育厅将防范学生溺水工作情况,纳入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,对不重视、不尽责、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,导致学生溺水事故发生的,将严肃追责问责。
2.公安机关要通过河湖警长巡河、联合巡查、视频巡逻、网格化管护、无人机巡查等措施,增加对重点水域、重点时段的巡查频次和时长。要加强对距离学校、居民区较近的沿海沿江、湖泊河流、水库水塘等开放水域,以及河道施工现场、临水景区、游船码头、海滨浴场等重点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,建立工作台账,制定整改措施。要加强相关警种部门和派出所的协作配合,优化临海、临水派出所和旅游景区的警力、车辆、船艇等部署配备,强化水上救援、深水救捞等专业装备保障。
3.住建部门要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,督促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到位,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,保证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,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开(复)工。要加大监管力度,对各类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坑、洼等隐患,及时排查整治,设置警示标识,完善防护措施,防范溺水风险。
4.水利部门要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,持续加大对重点区域、重点时段、事故多发水域的检查巡查力度,建立巡查台账。要对辖区内所有水库、河道、湖泊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,在危险地段合理设置清晰、醒目的警示标识,并进行有效防护。要深入水库周边村屯,悬挂宣传横幅和警示标语。运行管理单位在水库、水闸、小水电站泄洪或发电前,要按规定提前通知下游相关区域。